两港联动的海关监管方式

一、总体监管模式
根据“两港联动”模式下相关出口货物的物流特点,对该部分货物实行“有货报关、浦江受理、外港查验”作业模式:
1、出口货物需运抵外高桥港区后才可向海关申报;
2、货物申报、审单、征税、放行、结关等作业由浦江海关完成;
3、货物查验由外港海关完成;
4、货物放行后,由“穿梭巴士”驳运至洋山保税港区换装国际航行船舶离境。
二、基本作业流程
1、企业送货及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企业”)通过陆路将出口货物运抵外高桥港区后,港务部门向海关发送“运抵报告”。企业向海关预录申报。
2、海关接单审核
浦江海关接受企业提交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单作业。
3、放行及查验作业
对于无需查验的货物,由浦江海关完成放行作业。对海关确定需查验的出口货物,由浦江海关打印《查验通知单》,并将《查验通知单》及报关单证制作关封,交企业至外高桥港区海关实施货物查验。
外港海关签收关封后,下达查验指令并对货物实施查验,对符合海关放行要求的报关单进行放行操作,查验后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货物装运
货物放行后,由“穿梭巴士”驳运至洋山保税港区换装国际航行船舶离境。
三、异常情况处理
1、报关单修改撤销
采用“陆改水”方式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作业由报关单证做在地海关统一受理。
撤销报关单后需重新申报的,均由浦江海关统一受理,若货物尚未装上“穿梭巴士”的,重新申报任按“陆改水”申报模式操作。若货物已装上“穿梭巴士”的,重新申报按原有洋山申报模式操作。
2、漏装改配
采用“陆改水“方式的出口货物发生漏装改配的,均由货物所在地口岸海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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